此目录表
- 1、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 2、我国《母婴保健法》中关于产前诊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3、母婴保健法名词解释
- 4、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 5、从事《母婴保健法》取得什么证书
- 6、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1、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具有医学遗传学知识、具有临床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2、法律分析: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其有相关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考试分为省、市、县三级。
4、【答案】:A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我国《母婴保健法》中关于产前诊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2、(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母婴保健法名词解释
1、妇幼保健指的是妇女和儿童保健管理。妇女保健包括婚检、孕妇的产前检查,叶酸的发放、高危孕产妇的监控、生殖健康的宣传、分娩的一系列检查和产后访视。
2、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解释,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___不满十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 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对___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补充。 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3、[名词解释] 婚姻障碍,亦称婚姻的禁止条件,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
4、晚育 增加30天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名词解释: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5、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准妈妈必须做唐氏筛查。 怀孕年龄大于35岁的女性。 在妊娠早期接受较大剂量化学毒剂、辐射或严重病毒感染的孕妇。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1、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1医师执业必须按照注册的(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母婴保健法》自( )起施行。B A1994年10月27日B1995年6月1日 C1992年10月27日D1993年6月1日 2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
3、法律分析: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从事《母婴保健法》取得什么证书
母婴保健师是指从事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和心理调试的专业人员。
此外,对于从事助产工作的医务人员来说,他们还需要具备一些特定的资格和条件,例如**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连续3年或累计50例的助产接生实践经验、取得临床妇产科助理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等。
育婴师资格证,健康证,最好再有个普通话等级测试证。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术、终止妊娠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有效期3年)的人员。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②累计从事本职业(注释2)或相关职业(注释三)工作 6 年(含)以上。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经**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于1995年11月27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门通过颁布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安徽修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决定。《决定》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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